5月26日,深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记者获悉,深圳中院近年来持续创新证券纠纷审判机制,妥善处理了一大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和敦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做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会上,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志坚发布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据介绍,2017-2021年,深圳中院共新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4205件,结案4019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涉及上市公司23家,涉及董监高89人;涉及证券公司5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1家;涉案标的额14.23亿元。深圳中院在“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认定”“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的参照适用”“投资者损失的核算方法”“董监高责任比例”“追首恶”等裁判规则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并结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构建“15233”工作体系,在全国率先提出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系统化解方案,大胆进行工作机制创新,形成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审判工作经验。

深圳金融法庭庭长袁银平发布了“董监高责任比例的精细量化——张某诉F公司及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等十大典型案例,并就十大典型案例的亮点作了介绍。

其中,“追首恶,全国首例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何某诉赵某、G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证券虚假陈述全景式案例范本——涉C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两个案例已于近日被中国证监会评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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