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贵报5月10日评论《游客可“无理由退货”,旅游地应重视“理由”》,很赞同作者的观点。
不少游客在外出旅游时会在景区里购买各种当地的文旅产品。一些景区的商贩存有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欺诈、宰客行为。这不仅会严重影响游客的旅游体验,还会严重损害景区的整体形象。鉴于此,云南推行“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既维护了游客权益,也为自身形象加分。
有了“30天无理由退货”,游客即使被无良导游强制购物,抑或遭遇商贩的欺诈、挨宰,也可以通过“30天无理由退货”的方式,让自身的消费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当然,推行“30天无理由退货”的目的,不仅仅是遏制旅游业的消费乱象,它也是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的一种必要之举。各地应借鉴 “30天无理由退货”的经验,给广大游客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提升广大游客的消费体验,如此才能为旅游业的形象加分,促进旅游业良性发展。(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