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调研,结合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服务营商环境的现状、民营企业涉及的法律风险及近年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实践,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服务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提升检察司法服务保障,优化鲤城新发展营商环境。

鲤城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现状

按照福建省、泉州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年”“营商环境提升年”总体安排部署,鲤城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建设,成立工作专班,全面实施营商环境“1+15”优化提升行动。

第一,强化政策支持。鲤城区委、区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全面实施营商环境“1+15”优化提升行动,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现突破,着力打造精简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多元共治共赢的市场环境、平等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开放包容共享的城市环境。第二,提升政务水平。围绕行政效能提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民营企业提供规范便捷的政务环境。第三,优化法治环境。出台《鲤城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鲤城区民企涉及法律范畴的风险及原因

泉州被誉为品牌之都、民办特区,系金融改革试验区、民营经济综合改革试点,民营经济活跃。鲤城区作为泉州的中心城区,民营经济占据着鲤城经济结构的主导地位。民营企业最常见的民事法律风险是合同风险,防范化解合同风险是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保障。其次是行政壁垒风险,不过随着鲤城区坚持以优化服务为基础,创新服务模式、狠抓作风建设,有效优化营商环境,行政风险的壁垒因素逐渐减少。最严重的法律风险是刑事责任风险。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鲤城经营环境,家族企业占绝大多数,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存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企业负责人涉及到刑事案件被羁押或者被起诉,就可能给企业的经营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因此,要保证民营企业正常运行,前提要防范化解经营中存在的刑事风险。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涉及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融资行为引发的非法集资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想要生存和发展,最主要的就是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虽然国家也有大量的优惠政策倾向民营企业,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鲤城区的大部分企业都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想要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或者资本市场融资的难度较大。因此,通过民间借贷、民间集资等方式来助力企业融资成为民营企业的首选。但是,民间集资如果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一定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行为与国家的金融管理相违背,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即使融资用途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混同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的风险。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型家族企业或者个人企业,由于不了解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主普遍认为企业的财产就等同于个人的财产。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将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使用。采取这种经营模式的企业,如果随意挪用公司的资产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有可能涉及到挪用资金罪或者抽逃资金罪。又或者企业主将个人账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可能涉及到税务方面的刑事犯罪。

第三,人情经济往来中存在的风险。由于受限于传统思想,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有给付“回扣”“好处费”的“惯例”。此种做法的目的为了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顺畅,但该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到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等犯罪。

第四,与生态环境相矛盾引发的风险。污染防治是三大攻坚战之一,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不满足于物质的需求,更注重生态环境的质量。然而,鲤城区民营经济普遍规模较小,中小民营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在环保设施方面投入普遍不足,这样就容易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一旦企业因环保措施不到位被查处,轻则停业整改,责令修复生态环境,重则涉及到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

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最高检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造一流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鲤城经济“六稳”“六保”,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一,打击侵企犯罪,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把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结合好”的理念,依法打击各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犯罪,努力让企业感到安全、安定、安心。2019年以来,该院共办理职务侵占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企犯罪18件20人,涉案金额近13912余万元。贯彻上级院对民营企业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该院共办理民营企业家涉罪16件1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8件9人;其中认罪认罚案件9件10人。对这些案件,坚持走访、听取工商联意见,收集审查企业纳税情况、经营状况及涉案犯罪嫌疑人对企业的作用及贡献大小,综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执法办案中,体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彰显了检察机关刑事司法活动对于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包容与支持。

第二,突出机制先行,首创涉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诉讼化审查。高度重视涉案民营企业家的羁押问题,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在福建省率先出台《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规定(试行)》,严格实行每案必审机制,变书面审查为庭审式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家属等多方参与,提高审查透明度和影响力。

一是坚持每案必审。深化认识对涉案民营企业家的羁押问题。与一般犯罪嫌疑人不同,民营企业家在自身企业中一般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被羁押,很多企业决策,甚至很多正常交易行为都无法进行,企业就有可能倒闭,影响产业、就业及社会稳定等问题。该院对每起涉民营企业家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均进行初审,符合立案条件的,均予以诉讼化审查。如吴某群故意伤害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在押人员吴某群系一家小微民营企业的股东兼财务总监,其被羁押后,公司财务管理陷入混乱,发展陷入困境。检察官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诉讼化审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建议对吴某群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吴某群的回归使企业经营重回正轨,企业代表向检察院送上了一面“立足检察职能,维护企业发展”的锦旗。

二是坚持价值导向。坚持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原则,对民营企业无论本地外地、无论规模大小,均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平等予以保护,为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如吴某枝容留他人吸毒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吴某枝系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且还在多家实业公司担任重要股东,长期热心公益事业,累计捐资超300万元。因其被羁押,导致其经营管理的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经营出现了较大困难,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有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稳定发展,也提高了经营者办好企业的信心。该院两起服务企业案例入选泉州市检察机关涉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

第三,强化部门联动,完善矛盾化解机制。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司法以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会签了《刑事案件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细化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职能作用和衔接协作方式,形成鲤城区刑事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格局,为部门联合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规范引领与制度保障。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通过司法协作、专业办案、专职调解等手段,将以往的分散协作转化为统一联动,做到权责更清晰、衔接更紧密、运作更顺畅,形成纠纷挨个排查、矛盾就地化解的良好态势。在执法办案中,推行“关口前移,四段努力”的提前介入机制,即通过提前介入制度,检察机关主动参与刑拘前、刑拘后、审捕期间、移送起诉前四个阶段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各介入阶段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刑拘前重点关注是否有化解矛盾纠纷的意愿、退赃退赔能力等情况,在移送起诉前则重点关注矛盾纠纷的化解情况及是否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

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执法司法也有新的要求。检察机关为了适应法治经济的发展,就必须不断更新执法理念,摒弃过去打击犯罪的单一法律监督职能;根据鲤城经济发展的走向,转变执法理念,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将“就案办案”的旧执法理念转变成为打防并举的新理念。充分协调好打击、预防、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打防结合,推进预防工作,以达到所办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一,立足职能,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提升传统刑事司法领域检察工作效能。一方面对于各类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惩恶扬善,为营商环境的建设提供高效优质、安全稳定的刑事司法保障;另一方面通过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严格区分单位故意犯罪、经营过失犯罪和企业家个人犯罪,在法定裁量限度内,用好自由裁定权。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最大限度降低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二是充分运用民事与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利刃。通过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的错误裁判,协助民营企业解决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有效打击通过虚假官司转移财产的不法行为,以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公正的营商环境。三是将公益诉讼工作融入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大力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重点排查生态环境领域、食品药品领域等关乎民生的案件领域,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强化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落实监管责任,不断完善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公益法治保障。

第二,多方联动,合力建设营商法治环境。

一是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之间的配合机制,在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等经济领域犯罪中形成线索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司法执法行动统一步调的联动机制,依法严惩侵犯民营企业犯罪,真正形成部门合力,提高执法司法效率。二是加强与工商联、商会的联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工商联、商会联系服务职能,共同研究解决鲤城区营商环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三是构建营商环境法律服务平台,加强法律服务的供需对接。通过平台收集并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引导教育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为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出谋划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鲤城区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

第三,依法有序,探索企业合规改革工作。

一是积极探索开展企业合规检察监督,将涉案企业之前的合规体系建设情况、企业责任人合规表现等纳入是否起诉和量刑建议考量情节,将合规建设从企业涉嫌犯罪“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推进。二是构建多部门合规建设共同体,促使合规工作从以检察机关为主拓宽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均参与的态势,形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并着力在第三方监管、信息化建设、合规激励机制、信用修复制度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探索构建“大融合、大监督、大服务”的企业合规建设格局。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民营企业最常见的民事法律风险是合同风险,防范化解合同风险是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保障。要保证民营企业正常运行,前提要防范化解经营中存在的刑事风险。

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执法司法也有新的要求。检察机关为了适应法治经济的发展,就必须不断更新执法理念,摒弃过去打击犯罪的单一法律监督职能,转变执法理念,充分协调好打击、预防、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以达到所办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郭爱琼 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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