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于3月15日起施行。《规定》对于网络消费中经营者制作的合同条款效力、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与解释。日前,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该判决适用了该规定相关条款。

吴先生通过上海某公司开发的一款APP购买了一双球鞋。收到鞋子试穿后,吴先生认为实物与预期效果存在差异,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与该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综合全案审理情况,姑苏法院依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成立,确认原告吴先生就案涉球鞋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李 成 孔菁华)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