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程某的A轿车在县城某停车场内发生燃烧,将停在旁边的B轿车引燃烧损。经涟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A轿车前部,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B汽车为案外人刘某所有,刘某为B汽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向刘某赔偿52600元,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取得代位权求偿权,现某财产保险公司向程某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不排除外来火源起火引燃其他车辆,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但是起火车辆由被告程某实际使用、控制,程某在不能举证证明涉案火灾存在其他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理应对其实际使用控制的车辆起火导致刘某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负有妥善管理、认真防范火灾的义务,涉案火灾起火原因虽不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但是起火部位是程某的车辆,这是确定的,火灾的发生与程某疏于管理存在关系。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程某车辆燃烧引燃刘某的车辆这是能确定的,程某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侵权人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将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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