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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产品定价利率调整,监管部门同时强化了险企费用监管。上海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监管部门近日在窗口指导中表示,将加大对险企费用真实性的监管力度,要求险企加强产品开发和销售费用管理,加强费用一致性管理制度建设。
一位险企总精算师告诉记者,保险产品精算定价不只涉及预定利率(挂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还包含附加费用率等指标,这些指标综合决定了产品的定价水平。此次定价利率调整是为了推动险企定价成本降低,监管部门也需要强化对附加费用率等定价指标的监管,以避免“按下葫芦起了瓢”,达不到降低行业负债成本的效果。
实际上,附加费用率正是部分险企过去用于调节定价水平的指标,相关违规行为曾被监管部门多次通报。去年底,弘康人寿、中华联合人寿2款增额终身寿险因附加费用率较实际销售费用显著偏低而被要求停售。今年1月,监管部门将上述类似“显著偏低”情况列为人身险产品开发禁止行为。
这一指标是如何调整产品定价的呢?一位险企总精算师告诉记者,根据保险产品定价公式,附加费用率与保费价格呈正相关,调低附加费用率便可降低保费价格。前些年个别险企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便将附加费用率设定为0,将保费价格打到“地板价”。这意味着险企销售产品不仅不赚钱还要倒贴销售成本,出现经营亏损,业内称之为“费差损”。
险企人士表示,按照寿险业的经营规律,一般小公司、新公司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高、渠道成本也高,那么其保险产品定价相对更高才能覆盖各项成本。但行业目前的情况是,小公司、新公司产品的保费价格远低于大公司,这给公司带来大量的“费差损”风险,使得公司经营无法长期可持续。
这种激进定价模式还会扰乱正常的行业经营秩序。一位险企高管告诉记者,由于保险产品同质化较高,一两家公司的“地板价”行为就会倒逼其他同类公司跟着降价,突破盈亏平衡点,长期下去容易形成行业性风险。
为了约束这种激进行为,近年,监管部门采取对附加费用率过低产品不予备案和通报停售等方式来打击险企此类违规行为。如何判定附加费用过低呢?“将附加费用率与利润测试中的实际费用率相比较,以我们的产品备案经验,附加费用率不能低于0.5倍实际费用率,如果低了就容易备案不通过。”一位险企总精算师表示。
打击这种激进行为符合行业大多数险企的诉求。“即便近年监管部门频频打击此类行为,却仍有个别险企出于各种原因继续激进经营。”多位受访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定价利率下调,意味着保费价格将上涨。此时,那些激进险企为了凸显产品竞争力,很可能会设定过低的附加费用率再将保费价格降下去。这既不符合政策调整的初衷,还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给其他正常调整的险企带来压力。
强化费用监管也是监管部门对行业诉求的回应。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监管部门在窗口指导中明确要求,险企用于新产品备案的附加费用率假设,应与寿险业务费用支出“前高后低”的特点相符,首年附加费用率设定要与首期保费合理匹配,防范首年过度激励风险。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险企费用真实性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