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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记者 薛生贵)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工会依法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内容,明确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以及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岗前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明确“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并对培训教育内容作了补充完善。还增加了保险机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危险化学品化工装置、储运设施、监测系统配备要求,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等内容。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并对煤矿建立检查维修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监测预警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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