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18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莱银处罚公示〔2020〕第3号显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撤销资料;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资料;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对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对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刘海新处1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成立,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大股东,持股比例20%。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