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颜悦色”被诉商标侵权获胜后,反诉“茶颜观色”不当竞争
打卡一杯“茶颜悦色”奶茶,是很多消费者到长沙的标配。然而,长沙还有一个名为“茶颜观色”的奶茶店品牌,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均为注册商标,茶颜观色2019年才在长沙开店,但商标注册却在先。
2020年4月,茶颜观色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茶颜悦色,但被法院驳回。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庭审公开网获悉,2021年1月4日,茶颜悦色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茶颜观色。目前该案仍处于审理之中。
“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
公开信息显示,“茶颜悦色”奶茶店自2013年12月在长沙开办第一家店至今,已拥有近两百家分店。2019年5月,一家与“茶颜悦色”仅一字之差的“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随后双方陷入一场持久的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之争。
据中国商标网,“茶颜悦色”商标最早由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茶悦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在35、43、30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
而“茶颜观色”商标由柴泽军于2004年9月22日在43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2008年3月14日获得注册,该商标有效期限为2008年3月14日至2028年3月13日,核准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茶馆”“咖啡馆”“餐馆”等。2018年,该商标几经转手,由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洛旗公司)获得商标专用权。2017年至2019年期间,洛奇公司陆续在长沙、株洲开设了多家“茶颜观色”奶茶店,并授权相关奶茶店使用“茶颜观色”商标。
在此前的商标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洛旗公司认为,“茶颜观色”商标早在2008年就获得注册,经过多年的经营,旗下茶馆的数量已达到400多家,已进军海外市场。被告茶悦公司在其经营的茶馆门头、店内装饰、茶杯、包装、小票、纸巾、服务员的服装、坐垫等多处使用了与原告“茶颜观色”商标在形、音、义上非常相似的“茶颜悦色”字样,所以构成商标侵权。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判决,认定“茶颜悦色”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主要有:一,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核定使用的范围与“茶颜观色”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门店不为消费者提供加料续杯等茶馆性质服务,其商标主要是识别商品来源,而非标识服务来源,未超出其核定使用范围。二,从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来看,“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虽仅一字之差,但图片、图片与图片在字形、含义及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三,“茶颜悦色”于2013年12月开始使用,经不断推广宣传,消费市场日益扩大,品牌知名度日益提高,已经成为长沙、湖南乃至全国颇有名气的“网红”奶茶。而“茶颜观色”于2017年开始推广,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明显较弱。四,“茶颜悦色”虽由“茶颜”和“悦色”两部分组成,但起识别作用的既非“茶颜”,也非“悦色”,而是“茶颜悦色”这一整体。
综上,两注册商标不相近似,不易混淆,茶颜悦色不侵权。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论证茶颜悦色并不侵权茶颜观色时,岳麓法院指出,“茶颜观色”虽注册在先,但如果绝对地以在先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作为唯一的衡量因素,简单认定被告使用“茶颜悦色”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会给连续、诚信使用特有名称和商标的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及其积累的商誉造成不当损害,也有违市场公平原则。
岳麓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查,商标图片最早由案外人柴某于2008年3月注册,经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购转让给另一案外人,后再次转让给了洛旗公司。该商标首次转让之前,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知晓度不高,市场知名度亦不高。
与之相反,“茶颜悦色”门店开张6年有余,已逐渐发展成为连锁品牌店,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引来多家媒体争相报道。“茶颜悦色”商标也因此获得了独特性、显著性。
此外,洛旗公司在其开设的同类奶茶店里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图片近似的图片作为店招,并在门店多处装饰及网络平台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图片相似的图片,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茶颜观色”是“茶颜悦色”。
岳麓法院认为,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洛旗公司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不正当竞争”案
那么,茶颜观色,是否构成对茶颜悦色的不正当竞争?2021年1月4日,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开庭。
原告茶颜悦色认为,自己是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奶茶店,非常火爆,新开店最长排队时间长达18小时,受到全国知名媒体甚至国际媒体报道,足以认定原告方具有极高影响力。而被告方使用与原告店铺相似的装饰装潢,属于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长沙开设的茶颜观色奶茶店,是在原告的知名度已经很高后开设的。被告在后使用商标,应负有避让义务,但被告完全未履行。
原告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方被告一广州洛旗公司、被告二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三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茶颜观色南门口店),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停止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装饰进行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南门口门店使用与原告近似店铺装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茶颜观色答辩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与原告近似的装潢装饰。即使与原告存在相似元素装潢装饰,也是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而茶馆装饰仕女图亦是有权利基础。被告本身也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茶颜观色本身具有区分原告的特点。而各个平台打着茶颜观色旗号的加盟招商信息,并非被告所发布。被告在原告2013年开设第一家店之前,已有商业使用,只是仅开设少量门店,没有在互联网上留下痕迹,并不代表没有使用。
此外,被告还认为,“商品装潢和服务装潢是两个概念,在此前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原告认为自己提供的是商品,不是服务,所以不构成对被告43类商标权侵犯,在本案中,却又认为自己提供的是服务,认为被告假冒了原告服务装潢,这是完全矛盾的。不能原告什么好处都占了。”
双方质证显示,茶颜观色南门口店已于2020年9月份关门。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