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花1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及相关监管关注的决定,金花股份、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有关责任人被予以通报批评,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监管关注。
ST金花此次被上交所纪律处分,是此前因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导致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并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等违规情况引起。
根据ST金花相关公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8亿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其中包含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陕西证监局已就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行为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投资者因获取相关重要信息不及时、完整、准确而造成投资决策失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当然,也会给上市公司自身带来潜在的风险和损失。”财税专家、西北大学国际商学院客座教授仝铁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违规披露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重大资金往来的情况未进行合法、完整、准确地披露等;或者上市公司对其对外重大担保、抵押、质押等事项和关联交易不披露或不完全披露、不及时披露;“还有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期限方式和要求进行有效披露等。”
“此外,违法违规还有上市公司不依法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重大投资、重大借款、重大交易等事项进行披露,或者将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进行披露。”仝铁汉称。
根据公告,上交所还发布了对国金证券2名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应当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计划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等特定用途。根据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等事项,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等内控制度。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上交所认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王翔、邹丽萍作为ST金花时任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等内控制度,导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募集资金。在知悉相关资金占用违规事项后,王翔、邹丽萍亦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迟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相关报告中予以披露。上交所决定,对王翔、邹丽萍予以监管关注。
对于此次处罚,仝铁汉表示,对上市公司来讲,首先应树立守法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构建完整的风险防控体系;其次董监高等人员应心存敬畏、勤勉履责,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再者,相关的中介机构应在执业过程中应恪守职责,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意见,让违法、违规行为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