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省生态环境厅沟通,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条例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含义作了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对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或者标志;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为保障水源安全和供水质量,条例明确,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发布饮用水出厂水质状况信息。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涉及面积广、水源地数量多,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水质检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条例明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先实施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有的输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应当调整输油线路,逐步退出;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处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均禁止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记者 秦骥 刘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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