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近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我国核电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核电国家和最大在建市场。伴随着核电规模的快速扩大,核安全的重要性日趋凸显。根据2018年实施的《核安全法》,核保险是核安全保障的组成部分,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

《办法》定义,核保险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核物质损失及营业中断保险、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核雇主责任保险、核物质运输保险,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为核设施投保的保险业务,但不包括核设施在首次装(投)料前所投保的不涉及核风险的保险。

从定义不难看出,核保险是专门为涉核风险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殊风险保险。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国际上基本都采用共同体的方式专业化经营核保险。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专门开办核保险业务。2019年,我国的核保险覆盖了国内所有的47台核电机组,保障的财产总价值达8000亿元、人员涵盖两万多名一线工作人员,还为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00台核电机组及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提供了再保险支持,发挥了保险行业共同为核电行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不过,上述负责人坦言,现阶段,我国核保险经营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赔付资金积累不足,核保险保费盈利转化成保险公司利润,未能有效积累;二是核保险按一年期短期业务管理不能准确反映核风险的“长尾风险”特征。而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且有效的手段。

针对当前我国核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办法》构建了将核保险利润进行长期高效积累、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准备金制度。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承保盈利的75%计提,以最大限度保证核保险承保盈余获得有效积累,提高核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积累速度。“核能行业安全水平高、事故概率低,而核保险的整体规模小、赔付责任大。因此,需要将不出险年份的承保盈余提留为准备金留存。这个计提标准也参照了国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上述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

同时,《办法》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提出永久留存的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核能设施尤其是核电厂从开工建设到最终退役历经时间长达数十年,有些甚至可达百年,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立足形成长期保障能力,凸显保险行业作为核能事业全寿期风险守护人的职责和担当。

另外,《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

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实施,接下来将对核保险会产生哪些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会产生以下积极影响:一是保险公司逐步累积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应对核巨灾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二是核保险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科学,进一步夯实核保险为核能风险提供长期、稳健保障的基础。三是保险公司为守护核安全贡献行业经验,保险与核能的行业合作更紧密,跨行业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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