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工会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对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应当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并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时下,一些地方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领域打“擦边球”的现象依然存在。比如,有的用人单位违法安排职工超时加班,“996”“白加黑”一度泛滥;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社会保险成本,让职工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有的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也不向职工公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办法》对此提出了具体的监督措施,回应了社会和职工的关切,对于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具有强有力的现实针对性。
维权服务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无论是监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还是对职工维权行动给予支持和帮助,都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具体体现。《办法》立足预防为主的原则,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程序,明确了监督路径和处理原则,将《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监督权利法定化、程序化,对于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预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无论是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这一方面说明随着劳动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职工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纠纷已经成为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很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严重。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给职工群众打造更为严密的法律保护伞,让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还需要久久为功。
监督和制止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行动,工会作为职工“职工之家”,工会干部作为职工的“娘家人”更是尽心尽责尽力。比如,各级工会深化源头参与,在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方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多元化解社会矛盾中构建起了“法院+工会”新模式;创新工会劳动监督方式方法,探索出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体检”、“一函两书”、劳动用工监督评估等经验做法;强化法律援助,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工会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帮助职工仲裁诉讼。《办法》将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维权服务的创新型做法上升为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的制度措施,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升职工群众的生活品质厚植了法律基础,增添了强大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随着《办法》的实施,无论是对于打造一个具有工会特色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擦亮工会维权服务品牌而言,还是从发挥工会协同社会治理的功效,夯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础角度审视,形成一个助力把劳动关系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大好局面都可期可盼。期待通过《办法》的实施,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添新“抓手”,为构筑和谐劳动关系增厚新基础。(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