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花费480元通过二手平台购买了一台二手打印机。卖家唐某在商品页面描述,该打印机“没有问题、到手能用、效果完美”。但马某却在收到货物后发现,打印机与唐某在页面展示的机器不一样,打印出来的图文也不十分清晰,出现墨迹条纹等问题,于是要求唐某自行取回问题打印机并进行退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经平台介入处理无果,马某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唐某承担价款金额三倍的赔偿责任。

宜兴法院审理查明,卖家唐某在二手平台出售多种型号的打印机,可以确认其为经营者而非个人卖家,结合马某购买打印机用于个人消费的事实,法院认定该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法院认真审查马某提交的四张打印效果图,发现与唐某出售商品时展示的打印效果图相比,其中三张打印图片确有瑕疵,但是从打印机本身为二手设备、马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聊天记录、二手平台处理意见等证据综合来看,都不能充分证明打印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也无法证明唐某在销售打印机过程中存在欺诈故意。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自行退回该二手打印机,由唐某支付马某价款480元并负责邮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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