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西固区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与以往刑事案件开庭不同的是,此次开庭的地点不是在庄严肃穆的审判法庭,而是在被告人的家中。
该案是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2021年9月初,杨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西固区西新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新城加油站路口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小汽车相撞,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2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同年9月30日,杨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今年2月,公诉机关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该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也不持异议,但就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此案的被告人杨某因意外受伤导致腿骨骨折,无法下地行走,自然也就不能出庭接受审判。为了避免杨某因出庭受审导致伤势加重,办案法官在得知杨某的身体状况后立即与公诉人进行沟通,并最终决定前往被告人杨某家中开庭审理本案。
4月18日下午,办案法官带着法警、书记员,与此案公诉人一起来到了被告人杨某的家中,对该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虽然是在家中开庭,但整个庭审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条不紊地进行。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场表示认罪认罚。最终,西固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5000元。
庭审结束后,杨某及其家属一再感谢办案人员能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困难,上门开庭为他们提供了便利。以入户审判方式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也是人性司法理念的一次生动诠释。其实刑事审判就是这样,不仅要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也要让法律在威严中流露出人文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