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些球鞋交易平台上,不少品牌的限量款球鞋价格大幅上涨,“球鞋遭炒作价格飙升”的话题一时间引发热议。其实,“炒鞋”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法律风险,消费者须谨慎对待,销售者也须合法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那么,何谓“炒鞋”?其背后有何法律风险?消费者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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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款不惜加价成交

受到篮球运动、嘻哈文化、明星文化等多重影响,很多年轻人热衷穿潮鞋。如今球鞋市场的火爆,已经远超昔日人们对一双运动鞋的想象,球鞋在一些人的眼中,不仅是生活用品,而且还可以囤积居奇,即“炒鞋”。

简言之,“炒鞋”就是买入球鞋并不用于实际穿着,而是等到价格上涨时再卖出,特别是一些限量款运动鞋更是待价而沽。

部分品牌商还使用饥饿营销的方式,通过发售高端球鞋限量款、明星设计款、不同品牌联名款等多种方式提升品牌价值,并使用“抽签”“预约”“排队”等方式销售特别款球鞋,增加了稀缺度。为购买到限量款球鞋,一些消费者不惜加价,甚至使用“技术手段”进行抢购。加之各种中间商的层层加价,进一步推高了球鞋的价格。整个市场的购买者从多数的普通消费者、少数的收藏爱好者逐渐演变为球鞋投资者,市场变得供不应求,“炒鞋”由此诞生。

得物、nice、有货等球鞋垂直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这些二级市场平台,每卖出一双鞋,要抽取一定的服务费、鉴定费、手续费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随着鞋价的升高,平台收益也在上涨。与此同时,交易平台与平台用户之间的矛盾也逐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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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先得厘清该找谁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批与球鞋相关的案件。这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鞋后,认为球鞋存在走线不齐、鞋底有污渍、包装问题等质量瑕疵,起诉球鞋交易平台,要求平台方退货退款或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平台方的理由是,原告是因在购买球鞋后价格持续走低,不愿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故而以球鞋存在瑕疵,要求平台退货退款以弥补自身损失,但涉案产品的销售者为平台内卖家,原告要求平台方退货退款属于主体不适格。

根据平台的规则,在球鞋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从平台内购买的球鞋往往来自平台方的第三方卖家。消费者维权时,须厘清其与平台方及平台内卖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方能找准起诉对象顺利维权。

在面对此类纠纷时,消费者首先应当厘清的是消费者与平台内卖家之间构成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举例来说,小王从某平台购买了一款球鞋,后以该鞋存在溢胶、走线不齐为由,起诉平台方要求平台退款。平台方认为,买家须知中已明确“平台方只是平台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在下单前需要勾选了解并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球鞋由平台内卖家提供商品并收取货款,消费者与卖家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交易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并非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平台披露的卖家信息,消费者可另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小王要求平台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此类案件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于与买卖合同直接相关的问题,消费者应以平台内卖家作为起诉对象。

其次,若卖家严重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双方的购物合同。在一起案件中,小赵在网店中购买了多双球鞋,但迟迟未收到货。小赵联系到经营者,对方称店铺已不再进行销售无法发货,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几种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一项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可解除合同。据此,若卖家未能按合同约定发货,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购买到符合合同约定的球鞋,消费者可以起诉平台内卖家进行维权,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小赵,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店铺经营者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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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未做到”平台要担责

如今,许多球鞋平台都提供鉴定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同时宣传“平台中存在多位资深鉴定师、通过平台查验方可上架销售”等内容,向消费者作出“保障商品为全新正品”“拦截明显瑕疵”等承诺。

小吴从某平台购买球鞋,收货时当场开箱验货,发现鞋面存在一处明显的划痕瑕疵,于是拍照留底拒收。小吴诉至法院,认为平台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取费用提供查验服务,却未查出商品瑕疵,未尽到义务。

本案中,交易模式与一般网上交易不同,采用的是现货交易模式,即由买方将货款转至平台,卖方将商品寄送至平台,平台在查验商品后快递买方,买方确认收货时将货款支付卖方。此种交易模式下,买方付款仅基于对平台查验服务的信赖,如平台未尽到义务而提前付款,买方向卖方主张的相应权益将受到影响。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平台提供个人闲置物品信息、查验、寄存等服务,虽查验费用由第三方卖家直接支付,但买家基于对平台服务的信赖才选择交易,因此买家和平台建立了基于商品信息提供、查验、寄存等内容而产生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平台应对其未尽到查验义务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此类案件中,若平台方在对球鞋交易提供查验、鉴定、包装、寄存等服务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选择平台方作为起诉的对象。

若违约行为尚不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要求违约方通过其他方式承担责任。小郑自某平台购买球鞋后,认为涉案鞋盒存在水渍,平台未尽到义务,要求退货退款。审理中,平台方表示,水渍不影响穿着,为解决纠纷可以提供一模一样的鞋盒。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认为,鞋盒是商品包装,并非涉案商品的主体,即使存在瑕疵,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平台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法院不持异议,对于小郑以此为由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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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鞋”哄抬物价涉嫌违法

2019年4月,小黄在某二手交易网站上认识了“鞋圈大佬”小严,相熟后互相添加了微信。随后的交流中小黄得知,这位“大佬”在鞋圈资源很多,美国、韩国等地都有他的专业买手。“大佬”还给小黄发了很多图片,声称都是自己收藏的抢手鞋,不乏几万元一双的好货。小黄深信不疑,他发现“大佬”手中某些限量款球鞋的单价比市面上便宜了上千元。觉得其中有利可图,小黄立马发布了卖鞋广告,不到三个月时间,一共向小严转账“购鞋款”137万余元。但小黄的客户收到球鞋后,看到所谓的限量版球鞋居然是假货。至此,小黄意识到自己上当了。苏州警方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小严根本不具有任何实体店股份,也没有向所谓的上游炒鞋商支付“炒鞋款”。最终,小严被苏州市虎丘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炒鞋”行为须承担市场风险,这看似是球鞋收藏者之间的个人行为,但大多是有目的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经营者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乃至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若“炒鞋”者的网上买卖行为并非零星小额交易,而是构成电子商务经营的,不仅需要登记,当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倒卖球鞋赚取的差价超过一定数额时,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七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因此,若球鞋网络交易平台利用价格波动进行证券化或期货化的交易,则有可能违反上述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若“炒鞋”者串通买断货源,制造稀缺,哄抬价格,构成了上述所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则将依据价格法的规定,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

通常来说,参与“炒鞋”的消费者(投资者)往往是年轻人,收入有限,还有可能借助电商平台的分期付款、网贷等途径借钱投资“炒鞋”。如果市场崩塌,其带来的亏损很有可能远大于消费者的偿债能力,由此可能对消费者本人带来信用风险。

鞋是用来穿的,不是用来炒的。网络“炒鞋”有市场与法律的双重风险,面对乱象丛生的“炒鞋”市场,参与各方在球鞋消费和交易中要多一些理性,少一些投机。球鞋爱好者应理智买鞋,如购买之后出现问题要积极运用法律方式维权;经营者应通过正当的市场手段获得收益,共同抵制故意扰乱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行为。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雅(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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