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王先生和女朋友相约到浙江宁海玩两天,他带女朋友去水库游泳,发生了意外。
当天,女朋友表示自己不会游泳,王先生在路边的汽车修理厂买了汽车轮胎当救生圈。
两人进入水库中游泳后,女朋友坐在轮胎上玩耍嬉戏,王先生则在她附近游泳,并时不时地推动轮胎漂动,谁知,轮胎漂远,女朋友不小心从轮胎上滑落……他想去救人,终因体力不支又游回岸边呼叫救援,等救援人员赶到时,女朋友已经溺亡。
今年1月,女朋友的亲属将王先生和水库管理方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70余万元。
近日,宁海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熟水性,仍主动进入水库游泳,并坐在非专业救生设备的轮胎内胎上嬉水,其对可能产生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故其对自身溺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明知女朋友不熟水性仍提议并带她至水库游泳,并购买非专业救生设备的轮胎当作救生圈,且双方身份关系特殊,未尽到保护、照顾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因此对她的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水库并非营业性游泳场所,入口处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告知公众“水深危险,注意安全,严禁在此游戏玩水”,故水库管理所已尽到了安全保障提示义务,对这起溺亡事件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王先生应当承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的30%,即赔偿5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女朋友的亲属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通讯员 柏林 记者 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