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浙江的社会组织在促进浙江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助力脱贫攻坚、参与抗击疫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全省7.18万家社会组织中还存在一部分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挤占社会资源,耗费行政管理成本,存在潜在风险,影响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明确,通过专项行动,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根据《方案》,在浙江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所有社会组织,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各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整治的社会组织。
整治行动包括这些主要措施↓↓
撤销登记
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如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或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等情形)的社会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吊销登记证书
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如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行为等情形)的慈善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注销登记
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限期整改
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重组、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整治行动分三个实施步骤开展
工作部署阶段(8月上旬)
摸底自查阶段(8月中下旬)
各地民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此次专项行动中需整治的社会组织名单,并进一步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月)
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总结验收阶段(12月)
12月15日前,各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方案》还明确,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协调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各项事宜;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必要时征求党建工作机构意见,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的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