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刘先生的老家在江苏徐州,最近几年他春节坐高铁回家过年,买不到徐州东站的票,只能买到上海虹桥站的票,中途在徐州东站下车。二等座的差价为200多元。刘先生无奈地说,“为什么节假日回家,只能买到全程票呢?”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不少乘客都有类似的购票经历:同一趟火车,买票时显示到终点站有票,但途中的一些经停站却显示无票。(8月18日《法治日报》)

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正是客流高峰时段,在“一票难求”的背景下,铁路交通资源供不应求,铁路企业实行火车票区间限售政策,即同一趟列车,“优先保证长途旅客出行”,这是可以理解的。从车站客流量来看,一趟列车的终点站一般属于大站,客流量集中;从铁路企业的经营需要看,在售卖车票时需要进行经济利益的考量。

但这种售票策略,也会导致部分乘客难以买到同一趟列车的经停站车票,让他们不得不像刘先生那样“买长乘短”。这些乘客购买全程票后在经停站下车,其多支出的票款转化为铁路企业的收入,对他们来说则是损失,也是不公平的。乘客出行需求有长有短,既然在中途设了站点,就应该保障乘客自由地选择、公平地购买。正如专家表示,铁路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流程设计,没有考虑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实际上侵害了乘客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未将原因明确告知乘客,又侵害了乘客的知情权。

国家发展公共交通,根本目的是为了方便公众出行。然而,当某项措施非但未能给公众带来实惠,反而影响了公众出行时,显然背离了公共交通普惠初衷。有分析人士认为,铁路企业开放全程票而关闭部分区间票的做法,可能是为了企业本身的利益最大化,防止因为消费者分段购买区间车票而造成部分区间车票资源浪费,同时还可以预防“买短乘长”现象,杜绝部分乘客采用购买区间票的方式逃票。在笔者看来,“买短乘长”不诚信行为,违反了铁路运输有关规定,需要防范,但“买长乘短”也是不合理的,亟需改善。

根据民法典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铁路企业和乘客属于法律地位平等的民商事主体,负有对乘客向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该要约、不得违背其承诺。全国联网售票多年,一趟列车去终点站的有多少、经停站的有多少,铁路企业掌握着订票大数据,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动态管理,实现供给和需求充分对接,而非使用区间限售的手段去最大化获利。

当然,期望铁路企业能全面开放长、中、短途车票,如果某趟列车在节假日非区间限售不可,那也应该提前告知经停站无票的原因,引导乘客合理选择出行方式。(作者: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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