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蒋大姐扭伤了手腕,卫生院的医生开了中药,邻居又给她送来自己种植的“土三七”,她把草药和“土三七”一并煎服几日后,发现身体越发不适,还出现腹部胀大等症状。

两个月后,她在儿子的陪同下去了医院,先后在诸暨、绍兴、杭州等多家医院诊治了几个月,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

死亡记录中载明的死亡诊断为:肝小静脉闭塞病(考虑土三七),上消化道出血导致休克,窒息死亡。

蒋大姐去世后,儿子将当初送“土三七”的邻居马某告上法院,认为其在赠与“土三七”时未告知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要求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共计71万余元。

马某被起诉后辩称,自己送“土三七”只是邻里之间的无偿帮助,并无主观恶意,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土三七”与蒋大姐死亡之间存在唯一、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法院在询问当地医院中药师以及查阅专业期刊后发现:

“三七”,主要用于活血化瘀,调理三高、防治心脑血管疾病、补血等;

“土三七”也叫“菊三七”,民间常用于治疗跌打损伤等病症或用于保健,其作用与三七略有相似,但有毒性,尤其是对肝脏损伤较大,且这种损害一经形成,常常无法逆转。而且,“土三七”现已不属于中医药名录中的药物,正规医院不作为处方药配制。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诸暨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蒋某家属各项赔偿款共计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绍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来了

“好意”赠药酒者被判担责50%

由于“好意”赠与,而引发生命权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的赵丽华律师就办理过类似案件。

梁某和郑某是邻居,聊天提起自己有颈椎病,脖子不适。郑某称自己有特效“药酒”,可舒经活血,缓解颈椎症状,之后送了一瓶“药酒”,并嘱咐“少喝点”。

梁某饮用“药酒”后二日,出现了舌头及四肢发麻的症状,但没有及时就医,症状迅速加重,送医后死亡。报警后,公安部门到场处理,封存剩余“药酒”。

经司法鉴定,“药酒”被检出乌头碱等毒性成分。梁某系乌头碱中毒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梁某家属以侵权赔偿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郑某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50多万元。

赵律师表示,友人或熟人间随意或免费赠与食物或一般药品,少有关注安全和风险。两个案子中的邻居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士,不了解“药”的毒性和危害,就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药”随意赠与他人,存在过错。而另外一方,自身没有相关医学专业知识,也未征询医生意见,盲目服用,亦存在过错。

她提醒大家谨慎赠药或含药的食品,而受赠方如果要服用,也一定要在专业医生指导下,方可服用,以免贻误病情,损害健康。(记者 郭婧)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