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26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明确规定了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对违法设置的行为依法采取罚款和强制措施。此外,为进一步激发商业活力,《条例》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避免“千店一面”

“制定这部条例,主要的立法目的在于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新版总规提出,要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建设高品质、人性化公共空间。”市人大城建环保办法规处处长李媛介绍。为此,《条例》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坚持保障城市活力,不过度妨碍商家。

“千店一面”的牌匾设计常被大众诟病。《条例》明确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特定区域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这体现了“分区分类”管理的原则,避免了“一刀切”。

今年,市城管委同市商务局印发了《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指导商业街区内的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符合街区风貌要求基础上,鼓励、引导经营者自主设计、设置体现企业文化内涵和特色的店铺招牌,为经营者提供了创意空间,避免形成“千店一面”的同质化现象。

“不过,商家设置牌匾标识,要符合设置规范,并与建筑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不能出现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形,比如: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等。”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谢国民介绍。

天气蓝色预警时需及时检查设施

除了更加重视城市美观和活力,《条例》也强化对户外广告设施等的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利益,要求部门和基层政府实行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巡查制度和执法共享机制。

谢国民告诉记者,为加强设施安全管理,防止出现伤人、毁物的安全事故,《条例》确定了设施设置前的安全影响评估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设施所有人的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或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设施所有人需要对设施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保持其安全、牢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整改或者拆除。对大型或者超高设施,应委托专业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信息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

其中,大型设施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超高设施是指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

值得一提的是,风雨天气下,广告牌漏电、掉落等风险较大。《条例》中强调,在气象部门发布雨、雪、大风等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设施所有人需及时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于设施存在的隐患,采取加固、拆除治理措施。

赋予街乡镇执法权

由于相关管理措施和规划较为复杂,为方便企业、商户了解政策,查询规划,并上传、公开设施设置方案,市城管委建设了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城市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关键在于政府角色的转变,要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李媛说,为此,《条例》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督促政府尽快实现规划全覆盖、建设专门平台等。

据了解,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已建设完成,正在调试运行,将随着《条例》正式实施上线运行。

此外,为保证《条例》更好地落实,《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法设置的行为依法采取罚款和强制措施;如,对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载体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实施处罚。

“此次《条例》结合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针对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的管理要求,并将其纳入了执法监管范畴,同步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对违反规定的,由街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总队长耿硕介绍。

此外,根据《条例》的制度规定,城管委正开展对《车身标识设置规范》《电子显示装置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规范(试行)》等10余项相关配套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努力形成以《条例》为核心,配套标准规范健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制度体系。

(记者 陶凤 王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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