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此外,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其中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后,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同期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也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着力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