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张三(化名)在医院等待诊断结果时,因疑心自己患上癌症,翻越窗户攀爬到医院门诊大楼9楼跳下自杀身亡,其家属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医院存在不当医疗行为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进行赔偿。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检查报告未出
怀疑自己得了胃癌 男子跳楼自杀
张三因患胃病多年,多次寻医就诊未愈,于2020年7月17日前往某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为(胃窦)黏膜慢性炎。张三怀疑自己得了胃癌,为进一步查明病因,医生建议其作进一步检查,张三同意进一步检查后,医院对其进行了胃窦黏膜活检。
次日,张三在检查结果未出来前便前往医院查询自己检查报告,但未能取得检查结果,张三怀疑自己得了胃癌,由此情绪失控,产生自杀念头。张三攀爬到门诊大楼外墙,想要跳楼自杀,医院发现张三站于该院门诊大楼9楼外檐后,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劝导、安抚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员进行救援。
但张三情绪异常激动,在反复劝说无效后,张三从高处坠落至地面,医院立即对其进行抢救,但张三多发坠落伤,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张三家属认为医院存在疾病误判并夸大病情的不当医疗行为,导致张三深信自己患有胃癌从而轻生,同时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张三跳楼自尽,将医院诉至法院。
涉案医院辩称,医院对张三的诊断符合医学常规,在张三有自杀行为后也进行了积极劝导、救援,并在张三高空坠落后积极进行了抢救,医院尽到了救援劝导和抢救的责任。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求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三坠楼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院所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和病理诊断符合医疗常规,并无不当,不能证明医院具有过错。
而张三系成年人,具有自身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却因自我猜疑上至门诊大楼9楼,翻越到外墙檐跳楼致死,医院门诊大楼9楼电梯间也装有限位器,医院在发现张三后,也立即组织劝导救援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员进行救援,在劝导后,张三仍跳楼自杀,张三死亡系自身意志行为所致,医院难以防范,且在张三坠落后立即进行了抢救,医院尽到了救援劝导和抢救的责任。所以张三坠楼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求。
法官释法
医院作为社会公共医疗机构,具有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且与其诊疗服务有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排除患者自杀一切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超出了合理限度。
来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文 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