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对每对新人来说意义重大。但让舟山这对新人万万想不到的是,自己的婚礼仪式却因婚庆公司失误,在滚动播放婚纱照的大屏幕上出现了不雅视频。双方对此未能协商解决,诉到法院,舟山中院近日二审审结了本案。

案情经过

小李(化名)与未婚妻计划结婚,为记录这一人生重要时刻,遂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婚庆服务,服务总费用共计30000元。合同签订时,小李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定金,后续也按约付清了服务费用。婚礼当天,在婚庆公司播放婚纱照的大屏幕上,跳出了不雅视频,持续时间长达半分钟,宾客一片哗然、惊鄂。在小李亲友出面制止后,婚庆公司负责人关闭了不雅视频。但随后不久,不雅视频再次跳出占据大屏幕,后被再次制止。

这段令人“不堪”的意外插曲,不仅让小李及其家人在婚礼当时感到极度不适,而且因参加婚宴的同事亲友事后对此有所议论,小李及其家人因此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冲击。一气之下,小李将婚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双倍退还定金108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约定给付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婚庆公司在播放婚纱照的电脑中出现不雅视频并投放于大屏幕,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能给新人带来婚庆服务的正面良性效果,故应按约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婚庆服务合同以精神利益为主要标的,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可期待利益丧失,给新人及其家人带来精神损害,可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婚庆公司无主观恶意,且已适用定金罚则,故酌定婚庆公司再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4000元。

一审宣判后,婚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庆典服务合同系新人一方为举办婚礼仪式支付相应费用,另一方按约提供婚庆服务的合同。该类合同以精神利益为主要标的,新人一方“购买”婚庆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定格人生美好时刻,获得健康、愉悦、幸福的精神享受。而且,该类合同履行的内容主要在婚礼当天呈现,而婚礼仪式是新婚夫妇感情升级和追求圆满礼成风俗习惯的交织,一旦开始,即便婚庆公司出现根本违约,也难以苛求新人一方立即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合同内容具有不可重现性。故婚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因履行不当造成新人精神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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