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广电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停止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

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要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抓紧组织进行核查清理,确保上述要求落到实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良好传播环境。

各地各单位核查清理的情况,请于9月27日前报广电总局传媒司。

联系人:张颖 电话:010-86097013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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