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该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是全国设区的市中首部针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适用对象、考核表彰、政策支持以及替代品等,将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限定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餐具、农用地膜等,并规定具体禁止、限制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条例草案针对公民、经营者、经营场所管理者、机关事业单位、生产企业、外卖和物流行业等进行规范。

我国早在2008年6月就开始实行“限塑令”。“限塑令”实行后,塑料袋使用量年均增速下降到3%以内。塑料制品使用量在减少,但规模依然庞大,治理“白色污染”形势严峻。

条例对“禁塑”范围进行明确,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塑料棉签、塑料吸管、不达标农用地膜等都纳入“禁塑”范围。

条例对特定场所的“禁塑”事宜进行明确,规定经营者和从事服务活动的单位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机关事业单位会议不得提供塑料瓶装饮用水和塑料杯。

同时,条例对经营场所的提醒告知义务进行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和提示标语。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塑料制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具体记录进货、销售和提供的渠道、目录、日期和数量。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 “禁塑”之后用啥?条例对此进行明确,如鼓励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购物袋等替代品;鼓励餐饮外卖行业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生物可降解塑料袋、餐盒等替代品;鼓励发展绿色物流,提倡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逐步降低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不可降解塑料胶带的使用量。

如何保障实施?首先体现在信用管理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其次是在举报奖励环节进行激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是在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约束:生产、销售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最后是在违法使用环节进行“落地”: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商务、邮政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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