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随着时代发展,现在的重阳节被赋予了新的含义。2013年7月1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让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在现代得以延续。然而,一些本应颐养天年的老年人却有许多现实烦恼,其中处置财产便是家庭矛盾的焦点之一。产生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办?如何有效料理“身后事”、安享晚年,是不少老年人面临的问题。

1、订立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

为避免继承人日后因争夺财产发生纠纷,很多老年人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遗产分配做出安排。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不规范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被认定为无效,反而引起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更大的纠纷。

为了使真实遗嘱意愿得以执行,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有必要加强对遗嘱形式要件的关注,并根据自身情况和客观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两种形式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二者的基本区别在于遗嘱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只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完整的年、月、日。但由于自书遗嘱无需其他证据证明遗嘱形成的过程,其真实性经常受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在遗嘱效力的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相较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其真实性更容易被证实。由于见证人对代书遗嘱的效力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其必须为与遗嘱、遗赠没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应完整见证遗嘱形成的全过程。但如果见证人只见证了向遗嘱人宣读遗嘱或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等环节,也不能认定代书遗嘱有效。

如今,人们表达意愿的形式越来越多样,电脑打印、录音录像逐渐成为信息记载、传递的主要方式。为此,民法典专门增设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与代书遗嘱要求类似,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同样要求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为了保证呈现信息的完整性,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进行录音录像时,应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清晰拍摄订立遗嘱的全过程,遗嘱人、见证人的特写镜头以及周边场景也应当有所体现,最大限度还原遗嘱的订立过程,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此外,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也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仅仅是危急情况下的一种应急方式,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应当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以保护自己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民法典的实施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产生了重要影响,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的法律适用效力。当存在数份有效遗嘱而内容发生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遗嘱设立在后效力优先”。

2、个人名下的财产不等于个人财产

基于对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老年人有权通过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对个人财产分配做出妥善安排。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名下的财产并不等同于个人财产,有可能包含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最常见的情形就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若老年人处置财产时涉及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则涉及他人财产权益部分的处分行为无效。

例如,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妻子张某去世后,李某一直与小儿子居住。后李某去世,两个儿子就该套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小儿子拿出李某的遗嘱,写明其财产归小儿子所有,要求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为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因张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由李某、大儿子、小儿子对其所享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各继承三分之一。然后按照李某遗嘱的意愿,由小儿子继承李某对房屋所享有的全部产权。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大儿子对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小儿子享有六分之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除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外,财产的共有关系还有合伙共有等形式。无论哪种共有关系,在处理自己名下财产时,都应当先将他人的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剥离出来,但共有人或法律有特别约定或规定的,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优先。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被继承人的财产或权利因法律规定或其性质,不能由继承人继承,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具有人身属性的特定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专属性,与特定社员身份有关,因此只能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享有,不能基于继承而当然取得。但宅基地往往又与房屋不可分离,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被继承时,继承人也可享有对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房屋灭失或宅基地上未建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只能由受益人享有。即使保险费由被继承人交纳,但若指定的受益人非被继承人本人,那么当继承开始时,保险金不能被认定为遗产,被继承人自然也不能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分配。

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而不属于死者本人的遗产范围。虽然死亡赔偿金是因被继承人死亡发放的赔偿,但从其性质而言,属于有关部门基于被继承人死亡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

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权利,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自然也不能由遗嘱人以遗嘱方式进行分配。如遗嘱人请求他人支付赡养费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等,随着遗嘱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由他人继承。

3、设立居住权实现老人住有所居

不少老年人对提前分配财产有隐隐的担忧:若子女不再赡养自己,自己日后无家可归了该怎么办?其实老人可以通过给房屋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住有所居。

引入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亮点之一。居住权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其本身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继承,也不能成为居住权人的遗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进行出租。待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才享有完整的权利。因此,当老年人处分自己的房产时,可以为自己或他人设立居住权,从而保证在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后,自己或指定人仍可以在房屋中继续居住生活至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居住权人去世。

根据民法典规定,除法院判决外,还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登记”的方式或者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进行约定。但有书面合同并不代表具有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机构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无法对抗第三人。

例如,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王先生所有,他们的儿子小王可在该房屋内居住。后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对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增加张女士为房屋共有权人。张女士不同意小王在房屋内居住,因此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先生承认小王有居住权,但小王与房屋所有权人王先生和张女士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因此小王要求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老年人还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为自己或第三人保留居住权。例如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由子女继承,但再婚配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从而实现子女利益与再婚配偶利益的平衡,减少子女、亲友对老年人再婚的干涉。

以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前提为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并且遗嘱继承或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与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不同,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取得居住权。但为了避免权属争议,仍有必要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4、遗赠扶养协议保障老有所依

对于孤寡老人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的独居老人,则可以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能有所依靠。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作为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特色制度,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两大特征:一是遗赠扶养协议中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例如遗赠人的远房亲属、朋友、邻居、村居委会等;二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一旦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无论是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都应当遵守协议的内容,不能单方解除,即扶养人接受遗赠财产是以对被扶养人进行扶养为代价的,被扶养人接受了扶养人的扶养后,其遗产应按照约定归扶养人所有。

近日,一则独居老人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关注。16年前,一直独居的曹大爷与居委会签订了《处理意见》,约定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其生活、养老直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过世后由居委会处置。曹大爷去世后,其从未露面的四个子女突然出现,要求继承老人价值近200万元的遗产,并与居委会就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经审查协议合法有效。居委会对曹大爷尽到了扶养义务,保障其生养死葬,因此法院判决将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等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是遗赠人生前对其死亡后遗产的一种处理方式。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子女对遗赠人仍然有赡养义务,也依法享有对遗赠人遗产的继承权。那么,当继承人的继承权与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时,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几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在遗产分配上效力具有最高性、优先性。继承开始后,一般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处理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考虑。因此,对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扶养人所有;对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范围之外、遗赠人的其他财产,遗赠人的子女及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予以继承。

父母亲情需要用心呵护,子女要善待老人,天伦之乐不应因财产问题而打折扣,做到生活上赡养、照料,精神上慰藉、关爱,才能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原标题:法律能为老人安享晚年做点啥)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田媛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