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李某与演艺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协议后,因公司两年未安排任何演出和工作,遂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解约并追索报酬。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双方解除独家演艺合同,并认定李某固定报酬的对价为“独家经纪权”,演艺公司还须支付李某每月6000元的工资。

独家经纪:歌手签约演艺公司

李某是一名小有名气的蒙古族歌手、音乐人,曾出过多张专辑和几十首单曲,并获得过星光大道周冠军,多次登上地方春晚舞台。2018年,李某打算找专业人员打理其演艺工作,好让自己有时间专注于艺术创作。

经朋友介绍,李某联系上星星演艺公司(化名)。星星公司表示,可以为李某提供专业经纪服务,并负责安排演出、制作MV、发专辑、提供培训等服务。此后,李某与星星公司签署了《独家演艺合同》,约定在2018年至2023年,由星星公司为李某提供独家经纪服务,星星公司将年收入的30%作为李某的分红,此外每月支付李某6000元工资。

资金断裂:签约两年演出停滞

签约后,星星公司为李某拍摄了MV,但在拍摄过程中,李某发现星星公司拍摄设备简陋,拍摄人员很不专业,视频后期制作粗糙,而且最终也没成片,未投放市场。

此外,星星公司迟迟未能为李某提供任何的演出机会,更让李某感到奇怪的是,星星公司的经纪人不久后就难以联系,办公场所的工作人员也越来越少了。李某听该公司的其他签约艺人说,公司资金链断裂,就剩个空壳。为了谋生,李某想自行联系演出机会,但发现因为跟公司签了独家经纪合同,一旦私自接活要赔偿巨额的违约金。李某悔不当初,进退两难。

公司辩称:

艺人要工资需打卡上班

2019年,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经纪合同索要每月工资6000元。但经过审查,仲裁机构认为,李某与经纪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依据劳动关系索要 “工资”。

无奈,李某又以合同纠纷,将星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和支付报酬。对此,星星公司辩称,公司认可没有为李某提供演出机会,但公司为了拍摄MV花费约20万元,且经公司宣传,李某已经提高了知名度和身价。

对此,李某表示,公司拍的MV是李某自己写的一首歌,只是去公园用相机拍了一下,且剪辑之后没见过成片,不可能花费20万元,且相关花费也是履行演艺合同应有的投入。关于支付报酬,星星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每月6000元是工资,但李某未按照考勤制度在公司打卡上班,所以无权索要工资。

法院判决:艺人报酬的对价为“独家经纪权”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内容涉及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方面,属于一种以委托合同为主,兼具行纪、居间、劳动合同特征的复合型合同。本案中,因星星公司在签约后从未提供演出、工作、培训等机会,已构成根本违约,现李某要求解除《独家演艺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李某要求支付每月6000元的报酬,法院认为,从《独家演艺合同》内容看,李某可以获得的合同收益包括两部分,一是演出收入的30%,另一部分为每月“工资”6000元,从以上条款可见,“工资”并不属于演出活动的报酬,不需要以获得演出收入为前提。与此同时,该合同虽然使用了“工资”字眼,但艺人与演艺公司实际并不仅仅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这一点已经经过劳动仲裁予以确认。

那么,演艺公司与艺人实际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呢?法院认为,该“工资”的约定实际是基于演艺合同的人身性,对于李某个人身价的估值,是基于李某与星星公司签订《独家演艺合同》后,星星公司取得李某的独家演艺经纪权利、由李某为星星公司提供独家演艺服务应支付的对价。因此,该项“工资”实际为星星公司获得李某独家经纪演艺服务应支付的报酬,该报酬的获得不以“打卡上下班”为前提条件,星星公司无权以李某未“打卡上班”为由免除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据了解,随着文化娱乐产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艺术从业人员选择签约演艺经纪公司。对此,法官提醒,艺术从业人员在选定演艺公司时,应对公司做全面的了解,查看其工商档案、营业范围、人员资质、征信记录、资产状况、诉讼情况等,尽量实地进行查看,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和专业人员为艺人提供经纪服务。在签订合同时,应逐条审核,对于演艺经纪合同中经常出现的约定巨额违约金和严苛的解约条件,尤其要注意,避免日后解约困难。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梁睿诗 郭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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