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网络行业市场主体交易规范和行为规范,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修订、发布了新的《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

与修订前相比,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在资质审查、费用结算、质量保证、配送运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增加了不少新的“约束”。

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不得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得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不得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要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出现套现、刷单、伪造评价等行为,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其进行处理。

三是在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方面,要求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四是不得“二选一”,不得强制或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或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进行同类型经营活动。平台内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浏览历史等个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同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不得“二选一” 京津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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