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已私利和所谓的“仗义”,在法庭上串通说谎,企图瞒天过海。没想到谎言在证据面前不攻自破,最终以“罚单”收场。
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了百万货款恶意串通,终为他们作伪证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某耐火材料公司自2006年至2008年向某特种钢铁公司长期供货,剩余货款共计3026687元一直未付,因两公司多年协商无果,诉至巩义法院。
庭审中,被告某钢铁公司辩诉称其讼时效已过拒绝支付货款,原告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有无向被告索要货款,成为案件的关键点,为此原告在举证环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离庭后,反转性的一幕发生了,被告向法庭补充了刘某军在2020年5月28日就已去世的证明,对比王某全、王某平的证言,谎言显而易见。这一“实锤”落实了二人作虚假证言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庭审结束后,在事实面前王某全、王某平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行为,承认证言不实。
依法讨账本来天经地义,但用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实属不该。巩义法院对原告方两位证人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仍作虚假证言,帮助原告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两位证人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证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证人证言中常常出现反复、矛盾的内容,甚至会出现证人作伪证、假证等现象,扰乱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 张梦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