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开门不慎,撞倒电动车致人死亡案,司机张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

2021年3月8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驾驶京牌小客车行驶至某学校西门外路边停车,推开车门欲下车时,后方驶来一辆电动车,撞在了打开的车门上,骑行者曹某某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两车损坏。后曹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3月9日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第一时间报警,拨打120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主动赔偿曹某某亲属20万元,配合保险公司理赔113万余元,取得了曹某某家属的谅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张某某下车时未注意安全,造成曹某某受伤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张某某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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