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12月21日电 (记者 林浩)12月21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健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退缴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宁铁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2月,被告人李健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委、党委书记、局长及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李某某、覃某、李某等20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人事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7.623437万元(其中,既遂1345.591837万元,未遂692.03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健受贿事实中有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就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健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健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积极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被告人李健身为政法系统领导干部,执法犯法,多次插手干预下属单位工程项目招标,为多名下属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同时为掩饰犯罪,伙同特定关系人及行贿人伪造、销毁证据,对抗组织调查,其行为对政法机关的形象及监狱系统的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李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