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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辽宁省凤城市一名高二学生黎某,想回家自学,母亲带着其到学校商议,班主任表明不同意回家自学之事,黎某一时冲动,竟拿出折叠刀,对着班主任颈部割了一刀,致班主任受伤,后黎某在父母陪同下投案。日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黎某,男,2003年生于辽宁省凤城市,学生。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与其母刘某共同到凤城市某中学313办公室,与其班主任赵某共同商议黎某是否可以回家自学的问题。期间,因赵某不同意黎某回家自学,被告人黎某从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中拿出折叠刀,到赵某身后,用左手按住赵某头部,右手持刀割赵某颈部一刀,致赵某颈前皮肤软组织裂伤、右侧胸锁乳突肌断裂、右侧带状肌断裂、颈阔肌部分断裂、右侧甲状腺上级裂伤、左侧胸锁乳突肌部分断裂。经鉴定,赵某颈部损伤颈前部12cm瘢痕,为轻伤一级;颈部损伤右侧甲状腺上级裂伤,为轻伤二级。
2021年5月16日案发当日,被告人黎某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持刀割伤赵某的经过,但否认自己有杀害赵某的故意。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平时在校表现良好,但性格内向,缺少朋友。因不满老师管教,一时冲动,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判决书上的证人证言也显示,黎某平时成绩不错,但不爱说话,性格内向。
法院:“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
法院经查,被告人黎某案发后,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家属陪同到某某机关投案,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但其到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案发的经过,但并未如实供述其具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不符合自首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当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的父母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十八岁的黎某,本应坐在重点高中的教室中汲取知识,并有机会在不远的将来踏入大学的校门,却因为对班主任老师不满而采用极端的手段剥夺其生命,虽然庭后被告人向法院递交了悔罪书,但任何人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行为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古语有云:“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老师的教育和帮助是被告人黎某学习成长的基石。被告人黎某未来的路还很长,法院希望被告人黎某能够迷途知返,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事考虑后果。同时要打开自己的心扉,真诚与人沟通交流,懂得感恩,未来通过自己的努力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回报社会,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