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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月10日,“江歌母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案”一审宣判,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刘暖曦赔偿原告江秋莲(江母)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我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是我认为惩罚不到位,正义不达标。”江秋莲在宣判结束后表示,“一条生命啊······60多万,我没有办法表达现在的心情,我要去看江歌,我要告诉江歌这个结果,告诉她,妈妈做到了!”

1月10日晚,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江秋莲代理律师黄乐平处获取该案判决书完整版,判决书详细披露了法院认定的案发事实、争议焦点及评判、法院裁判理由、判决结果等信息。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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