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扬州1月14日电 (记者 崔佳明)14日,记者从扬州市公安局获悉,1月18日起,扬州将实行《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对养犬扰民、纵犬伤人、携犬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要求,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涉犬问题。

日前,扬州市公安局、扬州市文明办、扬州市农业农村局、扬州市城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中明确规定: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个人禁止在市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应当系犬绳、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犬出户应当佩戴犬牌,违者,将视为无主犬收容;禁止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违者,将依法处罚;养犬人应履行看管责任,未尽责任,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不能饲养犬只的,应当妥善处理或送至犬只留检机构处置。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通告中表示,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造谣滋事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扬州市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比如,“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经犬只留检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认领被收容犬只或者拒绝认领被收容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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