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高龄孕妇经历交通事故十天后,试管婴儿胚胎自然流产,起诉要求对方车辆投保公司赔偿试管婴儿医疗费4.5万元、精神损失费8万元等计15.75万元。南京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维持原判,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计47700余元,包括试管婴儿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月19日从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获悉,2020年8月中旬,周女士接受试管婴儿胚胎移植。一个月后,她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路口时与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轻微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司机王某负全责。
车祸当天,周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超声检查显示“宫腔异常回声”,需进一步复查。十天后,周女士腹中的胎儿自然流产。她将王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计157500元,其中试管婴儿医疗费4.5万元、精神损失费8万元。
被告辩称,事故的碰撞程度非常轻微,周女士的流产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周女士因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赔偿试管婴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
法院调查核实,尽管事故未直接导致周女士流产,但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诊时“表现出对妊娠结局的担心”“状态很紧张”,结合当日超声检查的“宫腔异常回声”,可确认原告作为高龄孕妇,事故带来的生理、心理刺激极可能加大自然流产概率,认定周女士自然流产与事故间有一定关联,试管婴儿医疗费属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酌情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雨花台法院认为,对历经取卵、胚胎移植等痛苦,渴望生儿育女的高龄产妇来说,车祸不仅使当事人遭受身体上的痛苦,对其未来生育和家庭生活也将产生负面影响。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计47700余元,其中试管婴儿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