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透露,该局与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已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企业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率先开展企业除名试点工作,畅通企业退出渠道。

据了解,为及时清理“失联”和“僵尸”等名存实亡的市场主体,青岛市经多次调研论证,率先在青岛自贸片区开展除名试点。对吊销营业执照2年以上或者责令关闭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备案,也未申请注销登记,且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情况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按程序进行除名。在除名决定公示期内,企业或第三人提出存在动产抵押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作出除名决定等情形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符合除名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从拟除名名单中剔除,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申请救济的权利。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再依法作出除名决定。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除名的法律后果,包括被除名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被除名企业的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状态作相应标记。同时,明确将除名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告,完善被除名企业的救济途径。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青岛市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市推进企业除名工作,并对除名企业开展强制注销改革试点,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进一步加快清理“失联”“僵尸”“死亡”企业,促进优胜劣汰,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发展环境提供有力支撑。(徐爱红)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