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规定要严格控制相关建设项目占用省级公益林,严格采伐管理,同时也规范了省级公益林的合理利用情形,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山东省省级公益林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公益林划定具体范围、标准,规定重要河流源头、重要河流两岸、重要水库周围、自然保护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同时,提出了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不重复的原则。

省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省级公益林调出方面,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同一地块一经调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补进;国有省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补进方面,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补进的公益林应是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办法》也规范了省级公益林的合理利用情形。省级公益林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进行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需开展抚育、更新采伐的,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省级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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