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近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我省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切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我省各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云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相关要求。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未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等未落实扶持政策或落实政策不到位,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等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按照《通知》要求,采购人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除按规定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外,还应标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通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供应商对本企业类型判断有困难的,可以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在“公共服务平台”模块中,使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测定。
《通知》要求,简化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于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磋商等采购活动。
此外,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小微企业提供的货物、服务项目报价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工程项目给予3%—5%的价格扣除。大中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在项目评审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体现每一家供应商的原始报价和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评审报告外,还应当在评审打分表中,体现原始报价得分和进行价格加分后的最终得分。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情况,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验收合格满足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同时,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在合同中约定向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预先支付一部分合同款项,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采购单位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
需要留意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如实填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中填报是整体预留或部分预留。是部分预留的,应当填写具体的预留方式,如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要求合同分包等。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采购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在每年1月生成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采购人可以登录信息系统下载公告,确认无误后上报主管预算单位汇总。
《通知》明确,我省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汇总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该《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