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强化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有利于促进广东省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在维护司法执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规范行业活动、强化监督管理,结合当前广东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即除了调整狭义司法鉴定活动外,还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诉讼活动外“四大类”鉴定活动也纳入调整范围,有效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如今,广东初步形成多专业、多层次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不高,部分鉴定机构规模偏小、实力偏弱、专业化程度不高、支撑保障能力不足,还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需要,及时制定条例,从严把好准入关口,为广东省建设高水平司法鉴定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进行实质审查,对拟执业人员掌握鉴定法律法规知识、鉴定技术知识和具备鉴定实操能力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可以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评审、测试。符合条件且经实质审查通过的才能准予许可。
为进一步加强对鉴定材料的管理,条例在鉴定材料的封装、移送、确认、交接记录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条例还对身份关系类鉴定提取生物检材过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用于证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关系的鉴定,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工作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证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
为严厉惩处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加大对未依法登记而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姚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