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是当前疫情防控中必要的防护产品,也是关系到千家万户防疫安全的民生领域重要消费品。疫情当前,却有极少数人为了牟取不义之财,浑水摸鱼,借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对被告人侯某某、宋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11个月,并处罚金;二被告人违法所得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对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及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口罩的工具、材料予以没收。
2018年至2019年,为牟取利益,被告人侯某某、宋某某租用他人住处,在未经3M口罩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下,非法购买生产模具,生产了大量假冒的3M口罩,其中被告人侯某某负责原材料采购及加工生产,被告人宋某某负责管理工人。二被告人先后向单某、韩某等8人销售假冒3M口罩,销售金额合计166265元,违法所得约3.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某、宋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主动退出5万元。2020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在侯某某、宋某某处扣押包装袋、假冒的口罩、呼吸阀、打孔机、封塑机等物品若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侯某某、宋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情况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某、宋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3M口罩,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宿城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