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登上热搜。
据媒体报道,重庆的王女士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遭遇“职业打假人”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该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批评买家涉嫌“故意钓鱼”“专坑不懂法律的老年人”。
21日下午,买家邵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称,他确实为“职业打假人”,但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王女士则告诉记者,当时确实因为量多时间紧来不及准备标签,而邵某在2019年就盯上了自己,“这次先是买了三份,后来一次性买了150份,属于故意碰瓷敲诈。”王女士表示将继续上诉。
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法院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予以三倍损失赔偿,但损失应当由原告方举证证明,可能更能体现公平。”
卖150份扣碗被指“三无产品”
一审二审均被判赔近5万元
王女士今年39岁,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人。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和丈夫之前在外打工,婆婆在家经常会做泡菜、粉蒸肉等当地特色食品。
2017年,王女士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丈夫一起回家帮婆婆扩大生产,通过自家微店“毛妈妈土特产”销售。
王女士介绍,去年7月,邵某向其订购了150份扣碗类产品,包括粉蒸肉、烧白(即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总价4500元,“说是单位团购。”
因为是现做现卖,王女士让对方等了几天。不久,王女士将150份扣碗做好后用真空包装发货,但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没曾想,这却给她带来了大麻烦。
2021年9月,王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邵某起诉称其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要求退还4500元货款,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
2021年11月,重庆合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女士一方退回原告邵先生4499.16元并赔偿原告44991.6元。王女士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王女士一方上诉称,涉案150份扣碗并非预包装食品,而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散装产品,生产销售渠道合法。
重庆一中院认为: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应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两部法规规定,小作坊、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可以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注。
在上诉中,王女士一家还曾提出,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因此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法院未采信上诉意见。
买家称商品此前有标签
商家称对方故意碰瓷敲诈
“邵某2019年就盯着我了,后来还混入了我们的会员群。”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前邵某在她家购买过泡菜,后来也买过扣碗,“一开始买3份,还说好吃,后来一次买150份,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
“不仅如此,邵某买扣碗的时候,还全程录了视频。”王女士称,后来他们查询得知,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例,怀疑对方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对于被指称是“职业打假人”,邵某并不否认。4月21日下午,邵某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称,“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看到网上的舆论后,邵某称对其非常不公,“她就是把家里老人拉出来博同情,其实食品加工厂跟老人一点关系都没有,最多就是忙的时候来搭把手。主力是他们夫妻俩,还有请的当地20多个村民。”
邵某还称,王女士一家此前在售卖粉蒸肉等扣碗时,都注明了产品信息。其提供的图片显示,王女士家去年8月份售卖的粉蒸肉,上面确有包装,且注明了品名、配料、保质期、生产单位等产品信息。
“所以,他们明确知道要在包装上注明产品信息。而且从我下单到他们发货近三天时间,难道没有时间去贴?”邵某称,“他们没有去做这件事,说明他们懒得去做。而且有逃避抽查之嫌。”
对于此说法,王女士回应称,此前微店售卖的各种食品,包装上都按规定标注了食品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而邵某要的150份扣碗,因为是新推出的产品,而且量多时间紧,“相应的包装信息还在设计,况且我们在冰柜等容器上都标明了生产日期的,他应该对此清楚。”
王女士还称,毛妈妈特产经营部确实是自己和丈夫在经营,“农村作坊式生产,所有手续合法合规。”“平时就我、丈夫还有公公婆婆一起忙活,忙的时候会请村里的村民来帮忙,包括一些困难户。”
“是不是我婆婆手工制作的,我们可以调监控证明。”王女士还称,婆婆得知消息哭了好几天,她想不通自己做的这些东西卖出去会被索赔四五万块钱。“邵某这是故意碰瓷敲诈,我们不会妥协,将继续上诉。”
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打假人不构成敲诈勒索
王女士被判赔“十倍赔偿”冤不冤?邵某的行为又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开诚律师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因王女士销售的土特产均无相关信息,故被认定为“三无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合法性角度,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罗开诚律师还称,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疑假买假,是否还能视其为法律中规定的普通“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肯定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国家层面从考虑舌尖上的安全,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等领域,认定职业打假人更加严苛。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除非以曝光、恐吓等方式威胁商家,索要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金额,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一二审判决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就是扣肉从法律规定来看确实属于三无产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林小明说,法官在严格遵从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同时,应需要避免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更应注重公平合理等原则。
“裁判时也应当注意区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之间的不同,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所指,更应区别对待预包装食品以及散装食品的不同要求,准确认定案涉扣肉的性质。”林小明说。
此外,他认为,邵某作为职业打假者,法律也不应该影响其作为消费者正当索赔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林小明称,对本案这种食品安全问题,予以三倍损失赔偿,但损失应当由原告方举证证明,可能更能体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