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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日就新起草的《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规则》对案件调查阶段加强查找、发现当事人财产线索以及对当事人违法所得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暂缓、分期缴纳的申请条件和工作程序。
《规则》为证监会罚没款执行工作提供了全环节、可遵循的工作流程,对法律规定不详或以往模糊的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证监会罚没款执行工作,便利了当事人缴纳罚没款,且未新增当事人义务。
根据《规则》,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同步了解并记录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清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
如有当事人已经或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情形的,及时申请采取冻结或者查封措施。调查完成时,冻结或者查封的财产总额,应当不少于调查拟认定的违法所得,不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法定罚没款最高额。
《规则》提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罚没款收缴的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方式、履行期限等事项。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罚没款。
此外,《规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暂缓、分期缴纳罚款”条款,对申请条件和工作程序予以了明确。
根据《规则》,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证监会或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相关凭证,以及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
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罚款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自然人当事人罚款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当事人暂缓缴纳罚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