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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
此次修订对《回购规则》关于回购条件等部分条款做了优化和完善:
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
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同时,为便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依法合规增持股份,向市场传递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此次修订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有关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拟将《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条,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