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12月2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促进证券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压实执业责任,切实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
《评价办法》共二十九条,包括总则、评价内容与指标、评价方法与程序、评价结果与应用、组织实施、附则等六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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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一:率先在有IPO和再融资项目的券商中展开
根据《评价办法》,评价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业务。但为适应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发挥证券公司的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投行业务质量评价采取试点方式,试点范围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保荐项目,之后将根据试点的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逐步对试点范围和业务流程进行横向与纵向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的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
在试点阶段,被评价机构范围为对首发和再融资项目承担保荐责任的证券公司,不包括只承担承销责任的证券公司以及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试点阶段不对项目承销及持续督导环节评价。
关注点二:评价体系设置三类指标,基准分100分
此次评价指标的设计旨在涵盖投行业务执业全流程以及相对应的多层面内部控制,既要反映执业的结果,也要反映影响执业结果的内部控制、业务管理等因素。因此指标维度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管理评价三个角度。通过收集投行项目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信息,并从质量管控、业务流程管理、内控治理角度进行线面结合的综合评价,全面反映投行业务质量。
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评分进行必要调整。
具体来看,执业质量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信息披露、问询回复等执业质量情况。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撤否情况、处罚处分及负面行为记录等。
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和治理体系的整体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指标包括投行内控管理、人员配置、激励问责、廉洁从业、处罚处分等。
业务管理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等情况。主要指标包括项目内控环节落实及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等。
《评价办法》指出,评分调整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落实专项工作情况和投行业务发展情况,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投行内控机制创新、投行信息系统建设、配合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开展工作、投行业务规模等。
关注点三:评价采用扣分方式,定期对外公示
根据《评价办法》,评价指标实现监管信息和自律信息的有机结合,综合反映投行业务质量。其中,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评价相关信息由证监会汇总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评价信息,并向协会提供;业务管理评价相关信息采取由证券公司自评和协会复核、调整确认的方式;专家评审会研究处理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殊事项,进行评分调整等。整个评价过程多方参与,客观公正。质量评价结果定期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规定,评价采用扣分方式,根据各类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对基准分进行扣减,直至0分。跨周期再次参与评价的项目,基准分值为前次评价的计分结果。执业质量评价和业务管理评价得分为全部参评项目的平均分。
同时,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内被实施多项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认定为负面事项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内被多次实施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认定为负面事项,如后续评价期被实施的措施或被认定的负面事项较以前评价期更为严重,后续评价期应当按照分值差额追加扣分。
关注点四:监管系统提供数据支持,确保评价客观
评价系统将采用协会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监管系统和证监会相关信息系统,为“监管流程形成线,责任配置构成面”提供数据支持。通过整合监管信息、自律管理信息、行业信息,根据保荐项目审核结果及触发重大负面事项等情形设置可追溯、可验证、可监测的客观评价指标,为质量评价提供有力支撑。
关注点五:每年开展一次,投行业务被分为A类、B类、C类三等级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期内所有受理的投行项目,包括以前年度已评价但在本年度评价期新增内容的投行项目原则上均纳入评价范围。
根据得分,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业务管理评价单项评价得分排序后20%的,不得列为A类。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其中,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撤销业务资格的,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发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且其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与证券公司构成重大关联的,证券公司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合规经营,采取差别管理,配合审核部门建立执业声誉约束与激励机制,推动行业机构从“数量竞争”转向“质量竞争”,提升自律管理工作效率。通过评价结果对机构进行动态分类,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