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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据上海青浦法院公众号消息  做了二十年全职太太的于红,将前夫秦蓝再次起诉到法院,只因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她发现秦蓝悄悄地将名下的十八套商铺,无偿赠给了其与前妻的女儿秦小紫。审判法官认真梳理时间线索,最终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那一句“我养你”,还算数吗?


【资料图】

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蓝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

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正如那句承诺——“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然而,静好的岁月抵不过柴米琐碎,夫妻二人渐行渐远。于红不想再被已剩空壳的婚姻拖累,起诉要求与秦蓝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法官询问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时,于红着急了。这些年秦蓝从不让自己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自己更是一无所知。

于红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令查询秦蓝财产,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蓝诚恳的态度,也让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十八套商铺被偷偷转移

可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此次离婚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秦蓝名下的十八套商铺在这半年内发生了产权变更——由秦蓝名下变更到其与前妻之女秦小紫名下。

秦蓝主张该十八套商铺卖给了秦小紫,却在房屋出售的对价及房款支付等问题上闪烁其词。经调查发现,秦蓝与秦小紫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就该十八套商铺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于红遂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秦小紫陈述称,她出国多年,与秦蓝鲜少联系,对于秦蓝与于红现在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也不清楚于红是否知晓秦蓝赠与自己十八套商铺的事情。

而秦蓝在法庭上承认赠与房产时其未经得于红的同意。但他却态度坚决地认为,于红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红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自己和于红所生之子秦小橙,自己另有打算,已经预留了更多的财产;这十八套商铺只是自己作为父亲,在子女中将自己的财产合理地分配。

结婚时一句“我养你”浪漫感人,到了离婚庭审中变成了“是我养的你”的冰冷残酷。各方态度坚决,互不相让。

与秦小紫的赠与合同有效吗?

秦小紫究竟是善意第三人,还是与其父亲秦蓝恶意串通?为了更好地厘清思路,法院审判团队的法官先梳理了时间线:

秦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在于红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将其名下众多房产无偿赠与案外第三人明显侵害了于红的权利。

秦小紫作为秦蓝的成年子女,称其不清楚其父亲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不清楚于红是否知晓秦蓝赠与事宜,此种解释不合常理。秦小紫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因双方收入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于红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简而言之,秦蓝在于红提出离婚诉讼后,在未经于红同意的情况下,将系争房产擅自赠与秦小紫,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于红的权益;秦小紫作为秦蓝的女儿,接受父亲的赠与虽不悖伦理道德,但秦蓝单独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有违法理。

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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