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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改应更加快速,更多适应时代的发展,尤其在中国目前这样高速变化的时代”。在6月10日举办的首届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谈到,公司法的制定应该与时俱进。同时,我国在上市公司治理上,应考虑到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适应其发展的不同规则。
彭冰举例道,在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不是股东大会而是董事会或控制了董事会的控股股东控制了公司,其中原因在于绝大多数中小股东对法律赋予的诸项权利行使表现出“理性的冷漠”。就上市公司而言,在多数情况下,“用脚投票”而非积极行使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通常是绝大多数中小股东更合乎理性的选择。
实践证明,在企业发展初期,公司实际控制人设定的公司商业逻辑决定了公司未来盈利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而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职业经理人对公司的科学化管理则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因此,彭冰认为,仅一部公司法同时治理封闭公司、国有公司、上市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是不充足的。良法善治的核心是不同的人应该得到适当的、不同的对待,“一刀切”欠缺公平性。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