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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6月13日,据河南省唐河县法院消息,市民李某进院上个厕所,小腿竟被狗咬伤。医院诊断为下肢撕脱伤,下肢外伤致皮肤缺损,住院治疗15天,花费万余元无人买单。李某无奈将狗的主人王某诉至河南省唐河县法院。

李某诉称:“我逛街途中内急就近进院找厕所方便时,王某饲养的恶狗将我小腿咬伤,造成腿部肌肉缺损,至今行动不便,对我身心造成很大影响,王某理应赔偿我的各项损失2.47万元。”

王某辩称:“不管当时什么情况,李某未经允许私自进院,属私闯民宅的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他自己承担。且院门口悬挂有“内有狂犬、禁止入内、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已尽到了提醒义务。对于李某的各项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王某所住房屋系长期未使用的办公用房,并不属于特定私人场所。且在公共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民使用院内厕所。王某饲养的狗咬伤李某,存在看管约束不善的过错,且无证据证明损害系李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王某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成年人,在门口有提示院内有狗的情况下,未履行注意义务,致使被狗咬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73万元,李某自担3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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