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1987·3·20”舟山定海摘箬山特大命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预谋抢劫杀人致6人死亡,建议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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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整整持续一天,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图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舟山市检察院指控:
1987年初,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为偿还赌债合谋杀人抢劫渔船财物。
经物色作案对象后,二被告人于同年3月17日傍晚,携带混有安定药物的白酒、榔头等作案工具,到宁波市新江桥附近码头,以运鱼货为由骗雇被害人王某位等六名被害人驾驶自营船出海。
上船后,二被告人按事先分工,蒋某某在卧舱内陪五名船员聊天,劝喝掺有安定药的白酒,薛某某则在驾驶舱以聊天为名陪同、守住驾驶者。
当晚11时许,该船驾驶至舟山市定海区老塘山附近海域时,待五名船员昏睡后,二被告人经会意,同时用榔头锤杀王某位等六名被害人,使用缆绳将六名被害人捆绑并连接铁锚沉入海底,共劫得现金人民币约7000元。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据了解,作案后,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清理现场,驾驶被害人渔船逃离。因渔船在定海区摘箬山岛火油坑海湾搁浅,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弃船上岸,改乘轮渡逃往宁波。
1987年3月20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摘箬山岛火油坑海湾发现可疑渔船,近两日来无人出入。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在船舱内发现多处血迹和钝器敲打痕迹,船上人员下落不明,遂以特大抢劫杀人案件为方向进行侦办。
2022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提取的指纹比中蒋某某,据此抓获二被告人。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被舟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案发距被告人到案超过20年,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抢劫杀害六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预谋抢劫杀人,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建议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组织河北、辽宁、江西等12个省检察机关重罪检察条线业务骨干观摩庭审。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参加旁听。
庭审整整持续一天,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