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住建厅对外发布《关于规范和推进乡村民宿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湖南境内乡村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床位数在30床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意见》正式明确了民宿的对象界定、经营规模和建设标准等。《意见》所指的民宿,是位于镇、乡、村庄内,利用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为消费者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等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经营场所。
《意见》明确,根据民宿建设类型可将其分为新建民宿和既有改造民宿。民宿的规模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床位数在30床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意见》表示,民宿建设应遵从“不挖山、不填塘、不改渠、不占田、不毁林、不变路”等基本原则,严守生态环境底线。民宿建设须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可采取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方式,同步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接入当地已有的污水处理系统,确保污水达标排放,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水体。
《意见》称,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建筑风格、高度和体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及绿色建筑技术。既有改造民宿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进行安全鉴定,采取加固措施以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意见》强调,在消防安全方面,民宿应执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导则》适用范围内的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等要求。
此外,民宿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并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对民宿进行竣工验收。民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经营。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湖南共有4709家民宿(超七成是乡村民宿),106787个床位,民宿年综合营业额约60亿元,占全省GDP的0.15%,直接带动2万多人就业。